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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将要求所有由废纸或再生纸浆制成的进口纸张和纸制品提供碳足迹认证——这将影响北美、欧洲、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的出口商。这一监管变化表明,中国对参与再生纤维供应链的全球供应商的合规要求已发生实质性变化。
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进口再生纤维原料碳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由废纸或再生纸浆衍生的进口纸张和纸制品,必须随附由 CNAS 认可机构出具的碳足迹报告,并且必须符合 GB/T 44980-2026《再生纸制品碳足迹量化与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未满足这些要求的货物将不予接受报关。
向中国供应成品纸、纸板或生活用纸产品的出口商——尤其是采用回收纤维来源的企业——将面临直接的合规义务。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产品原产地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出口目的地,这意味着即使是通过第三国物流枢纽进行的间接运输,也可能触发核验要求。
向中国造纸厂出口脱墨浆 (DIP) 或机械再生纸浆的制造商,现在必须确保其上游碳核算符合 GB/T 44980-2026。由于该法规同时涵盖最终产品和中间投入品(例如再生纸浆),纸浆生产商将需要按照中国方法学进行范围 1–3 排放报告。
处理运往中国的再生纤维货物的货运代理、报关行和贸易融资机构,将需要在到港前核实文件的完整性。若缺少有效的 CNAS 认可碳足迹报告,将导致无法完成清关——从而增加交付周期风险和单证审核工作量。
依赖进口再生成分用于包装纸或卫生纸的国内加工企业,现在必须在采购前核实供应商认证。否则,可能导致到货被拒收、生产延误,或在中国更广泛的绿色供应链责任框架下面临不合规风险。
虽然该法规将于 2026 年 6 月 1 日生效,但关于碳足迹核查机构的 CNAS 认可标准,以及 GB/T 44980-2026 的详细解读说明,目前仍待发布。企业应关注生态环境部和 CNAS 的公告,以获取技术澄清——尤其是关于边界定义(例如是否包含至港口的运输排放)和数据有效期方面的信息。
并非所有纸种都具有同等风险。出口无涂布再生书写纸、瓦楞芯纸和瓦楞原纸——这些产品通常来源于混合废弃物流,且能源投入波动较大——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企业应将当前出口中国的 SKU 与可能的核验复杂度进行映射,并优先为销量最高的产品线办理认证。
该规则反映了中国正在将环境尽职调查正式纳入原材料进口管理——但其执行效果将取决于海关系统整合情况和核查机构能力。先行者应将其视为一个合规里程碑,而非即时的运营瓶颈;然而,准备延迟可能会在 2026 年第二季度带来最后时刻的堵点。
出口商应开始与 CNAS 认可的核查机构(中国境外数量有限)进行协调,并使内部数据收集系统符合 GB/T 44980-2026 基于活动数据的计算规则。同时,中国的采购团队应更新供应商问卷,将碳足迹报告的有效性、签发日期和范围覆盖情况纳入其中——以赶在 2026 年 6 月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准备。
可以观察到,这项措施与其说是即时贸易限制,不如说是将生命周期环境责任制度化纳入中国进口管控体系。分析表明,它具有双重功能:(1) 通过提高进口再生材料质量门槛来强化国内循环经济目标,(2) 为未来中国碳边境调整或绿色采购政策下的优惠待遇建立可追溯的数据基础。从行业角度看,这标志着一种结构性转向——环境绩效不再是自愿性的 ESG 附加项,而是市场准入的强制性条件。目前,更适合将其理解为具有约束力的监管信号,并将分阶段产生运营影响,而不是一项已经全面执行的壁垒。

结论:该法规并未改变中国对再生纤维进口的开放态度,而是重新界定了参与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碳责任嵌入海关程序——使合规重点从终端产品标准转向上游过程透明度。对于全球利益相关方而言,更恰当的理解是:这是一个标准化、可审计的绿色贸易路径的开端——它奖励提前对齐,而非被动应对。
来源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进口再生纤维原料碳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 GB/T 44980-2026,《再生纸制品碳足迹量化与信息披露指南》
注:实施细则——包括 CNAS 认可核查机构名单以及关于边界适用的官方指引——仍待发布,需持续关注。